(2016)豫0181民初172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翟梦涛与田海洋、田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梦涛,田海洋,田宝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729号之三原告翟梦涛,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豪,巩义市第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海洋,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宝宝,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梦涛诉被告田海洋、田宝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翟梦涛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梦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梦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翟梦涛负担。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