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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诉四川民建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四川民建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015号原告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杨纯云,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书地,四川君易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君易律师事务律师。被告四川民建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法定代表人刘明见,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朱小辉,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民建饲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射洪清泉生态种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