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文聪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1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聪,男,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字(2016)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聪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靖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文聪于2015年2月,从汽车租赁公司承租别克轿车一辆,后其隐瞒租车的事实,在九台区龙家堡街道以该车作抵押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后该车因租赁期满被租赁公司收回。被告人李文聪于2015年7月,从长春市森众汽车租赁有��公司承租车牌号为吉AUJ3**号丰田汉兰达汽车一辆,后其隐瞒租车的事实,在九台区龙家堡街道以该车作抵押向梁某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钱。后该车因租赁期满被租赁公司收回。被告人李文聪于2015年7月,从长春市森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租车牌号为吉A33D**号捷达轿车一辆,后隐瞒其租车的事实,在九台区龙家堡街道以该车作抵押向林某某借款人民币2万元。后该车因租赁期满被租车公司收回。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返还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租车协议;被告人李文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梁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接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李文聪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文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聪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生效后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代理审判员 曲 燕人民陪审员 刘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