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凤霞与刘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霞,刘兆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60号原告于凤霞。被告刘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霞与被告刘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佰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