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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于凤霞与刘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霞,刘兆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1民初1060号原告于凤霞。被告刘兆兴。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霞与被告刘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凤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佰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金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