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9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何德义申请执行唐何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义,唐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何德义,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唐何,男,生于1986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申请执行人何德义与被执行人唐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唐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何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何除已进入拍卖程序的三处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射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2执1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华林审判员  宋金全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