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7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与张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张天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7民初222号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新晃镇河滨路。法定代表人李文毅,系该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姚海蓉,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系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张天明,男,1960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与被告张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杨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