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民初1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张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张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1047号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苏俊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玉成,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悦,女,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无业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诉被告张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万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红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