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2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黄石恒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黄石恒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11号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洋浦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744174-1。法定代表人汪为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才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黄石恒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彩虹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33187935-5。法定代表人邵德刚,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石恒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珍珠果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