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良学与夏会忠、新余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学,夏会忠,新余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郭强,安徽蓝之旅假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936号原告:李良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毅,浙江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会忠。被告:新余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被告:郭强。被告:安徽蓝之旅假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良学诉被告夏会忠、新余市宏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郭强、安徽蓝之旅假期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病情加重及损失未确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良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李良学承担。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思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