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凌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876号原告:凌某。被告:吴某。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凌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陶永良独任审理。原告凌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传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