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刑更字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罗鲲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刑更字511号罪犯罗鲲,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芦法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罗鲲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罗鲲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从事一线生产劳作,表现较好,并能缴纳部分罚金。目前考核得分85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鲲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鲲减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刘卫国审判员 周继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双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