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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法鹏与禹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鹏,禹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915号原告王法鹏,农民。被告禹文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鹏与被告禹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禹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