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王法鹏与禹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鹏,禹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1915号原告王法鹏,农民。被告禹文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鹏与被告禹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禹化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