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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2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曾斌与石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斌,石延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2116-1号原告:曾斌,男,汉族,1967年10月28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喻春林,德阳市旌阳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延龙,男,汉族,1982年2月17日出生,住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斌与被告石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石延龙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陈晓兰自愿用其所有的川FQ22**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石延龙的银行存款7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陈晓兰所有的川FQ22**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荣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