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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05号原告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