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505号原告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任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男,汉族。被告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定边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任某某、赵某、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国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