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训绪与鲁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绪,鲁统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第770号原告王训绪,居民。被告鲁统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训绪与被告鲁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训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训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训绪撤回对被告鲁统镇的起诉。审 判 长 肖永明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