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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训绪与鲁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训绪,鲁统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第770号原告王训绪,居民。被告鲁统镇,居民。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训绪与被告鲁统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训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训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训绪撤回对被告鲁统镇的起诉。审 判 长  肖永明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