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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美清与亚银通(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清,亚银通(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王美清,女,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亚银通(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万军。申请执行人王美清与被执行人亚银通(福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王美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26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斌执行员 方 敏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