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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徐忠、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徐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04刑初10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忠,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陶乐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陶乐县人,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忠、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向本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金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忠、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4月27日,本案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与被害人田某某等人打麻将输了钱,被告人徐忠得知后认为田某某“打勾手”,让田某某将赢得钱退了,田某某不同意,后徐忠、徐某甲伙同他人强行将田某某拉上宁A×××××小轿车,将田某某带至黄河边,期间对田某某实施殴打并让田某某家人拿钱赔偿。后某某某家人报警,6月5日10时许,徐忠、徐某甲将田某某放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忠、徐某甲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忠、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被告人徐忠辩称,没有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也没有强行将被害人拉到车上,而是被害人主动上车,在黄河边上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也没有殴打,索要30000元只是同被害人开玩笑。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与被害人田某某等人打麻将输了钱,被告人徐忠得知徐某甲输钱后认为田某某“打勾手”,便替换徐某甲继续打麻将,打了大约一小时,田某某以太瞌睡为由表示不想打了,徐某甲便用麻将砸田某某的头部,并打电话叫来了“军军”、“健健”。二人来之后就对田某某拳打脚踢,后徐忠让二人将田某某强行拉上车,其间,徐某甲一直在现场且跟着上了车。上车后徐忠问田某某如何处理这个事情,田某某说拿钱处理并从身上拿出950元放在旁边,车在途经加油站的时候,徐忠让两个小伙子从田某某拿出的950元中拿了400元用于加油和买吃的。之后车过了滨河大道并在黄河边上停下,徐忠要求田某某拿出30000元作为赔偿,并威胁要将田某某“扔到黄河里去游泳”,“军军”、“健健”拿着木棒和铁榔头威胁并准备打田某某,田某某便用手机联系其父亲、朋友,称其在赌场耍钱,“出老千”被黑社会抓住了,对方要30000元的赔偿。后田某某家人报警,公安机关打电话给田某某,徐忠接电话后公安机关要求徐忠无条件放人,6月5日10时许,徐忠、徐某甲将田某某放回。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忠、徐某甲依法抓获。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诉讼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的方式告知被害人田某某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田某某未予答复。另查明,被告人徐忠于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徐忠、徐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案发时,二被告人均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二)门诊病历,证实2015年6月5日,银川国龙医院门诊病历记载田某某头皮三叉表皮色红的事实;(三)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内与被害人田某某打麻将输了钱,徐某甲的哥哥徐忠了解情况后纠集另外两名男子,以被害人田某某赌博时作弊为由,对田某某实施殴打恐吓,后徐忠等四人将田某某强行拉上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后离开的事实;(四)到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徐忠、徐某甲抓获归案的事实;(五)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徐忠于200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09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3年1月6日刑满释放的事实;(六)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4日晚23时许,田某某一个人来到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与三名男子打麻将,打到凌晨三点多的时候,徐忠和两个小伙子过来了,徐忠替换徐某甲与田某某等人一起打麻将,徐忠一边打麻将,一边喝酒,打了一个小时左右,田某某瞌睡的不想打了,徐忠听后,就开始骂田某某并把麻将扔到田某某的头上,砸了好几下,又朝田某某头上打了好几拳,让田某某蹲在墙角处,之后徐忠把另外两个小伙子叫了进来,不知道徐忠给两个小伙子说了什么,他们进来后就对田某某拳打脚踢,当时麻将馆里有十几个人,都不敢上来拉,只有一两个人过来劝架,他们打完田某某后,徐忠让两个小伙子把田某某往车上拉,并称要把田某某拉到黄河边,如果田某某给徐忠找不上钱就把田某某的腿打折,后两个小伙子抓住田某某的头发强行把田某某拉上了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雪佛兰轿车上,上车以后,徐忠等人就问田某某事情怎么处理,能不能弄上钱,田某某说找几千块钱行吗?他们说:“几千块钱?老子没见过钱,不说了,走,把腿打折扔到黄河里去”。边说着坐在旁边的那个小伙子拿起一个红牛饮料瓶在田某某头后面打了几下。大概到6点多,田某某被带到了黄河边上,他们把手机给田某某逼着田某某给家里人打电话说:“我在赌场耍钱,因为耍手艺出老千被抓住了,他们都是黑社会的,现在人家要3万块钱作为赔偿”,田某某的父亲说家里实在是没有钱,他们听到后就把田某某拉下车,同时其中的一个小伙子从车上取了两根木棒和一个木把的铁榔头,抡起榔头准备打田某某,田某某说:“先等等,我给我朋友说了,我朋友正在联系钱呢”。在黄河边待了大概半个小时,徐忠说不能在那待的时间长了,就让那两个小伙子把田某某带上车,车开到通贵的一个加油站,徐忠让两个小伙子从田某某身上拿出300元加油,另外拿出100元买吃的,当时田某某身上总共950元。后他们让田某某继续打电话联系,田某某又给家里打了几个电话,钱还时没有找上,徐忠就问田某某:“你会游泳吗?”田某某说不会,他们说如果找不上钱就把田某某扔到黄河里去游泳。后徐忠把车开到了黄河边上,大概早上9点多,田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说是兴庆区公安分局的民警,让徐忠他们立即无条件放人。电话挂了之后,徐忠就问田某某是谁打电话报的警,并说还要找报警的人算账,且威胁田某某说,如果警察问起,就说没有挨打,并将田某某送到友爱中心路,田某某下车后就打了一辆出租车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七)被告人徐忠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1日晚上21时许,徐忠和几个朋友在兴庆区中国城钻石KTV喝酒,其间,徐忠给其弟弟徐某甲打电话,得知徐某甲在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打麻将,后徐忠一直喝酒至6月5日凌晨4时许,便开车到兴庆区清河南街双旺棋牌室接徐某甲回家,顺便看看之前欠徐忠钱的几个人在不在店里。到了店里以后徐忠站在徐某甲旁边看徐某甲打麻将,到早上5时许,徐忠问徐某甲输了多少钱,徐某甲说输了800元左右,徐忠就觉得打的5元、10元、15元的小麻将能输800多元不太对劲。就让徐某甲下来,徐忠替徐某甲打麻将,徐忠上去以后打了半个小时左右,坐在徐忠左手边的小伙子就说太困了不想打了,然后徐忠就说打这么一会就不打了,小伙子说他眼睛难受的想去睡觉,徐忠当时很生气,就拿起桌上的麻将扔过去砸了那个小伙子的头部。那个小伙子有点不服气站起来想扑上去打徐忠,徐忠就拿起麻将吓唬了一下,小伙子就站住了,之后徐忠就对小伙子说你给我站在那站定,后徐忠就给“健健”打了个电话让他过来麻将馆,“健健”和“军军”就一起过来了,然后他俩就将那个小伙子拳打脚踢了一顿,当时徐忠在旁边坐着,打完之后徐忠在麻将馆待了大概半个小时,徐忠让小伙子把打勾手赢的钱退了,小伙子说他没有钱退,徐忠就让“军军”和“健健”把小伙子拉到车上。然后徐忠开车向南走,当时徐某甲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军军”和“健健”把那个小伙子夹在中间坐在后排。车开到银古路桥头时徐忠问那个小伙子打麻将时坐在他对面那个男的是不是和他打勾手,那个小伙子说就是的。然后徐忠就又开车返回双旺棋牌室,到了店里以后徐忠下车到店里找打勾手的那个人,没有找到。然后徐忠就回到车上将车开到滨河大道,期间徐忠生气的对那个小伙子说如果他不退赢的800元,就让他给徐忠找30000元,小伙子说想办法给徐忠找钱,然后徐忠把车开到通贵加油站,徐忠让那个小伙子拿点钱给车加油,小伙子就给了徐忠400元,徐忠用300元给车加了油,还拿了100元买了些吃的。之后车开到滨河大道,徐忠等人带着那个小伙子到黄河边坐着吃了点东西,“健健”将车上敲瓷砖用的皮榔头拿下来,并在黄河边捡了两根木棍,也不知是“军军”还是“健健”说了几句话吓唬了一下那个小伙子,具体怎么吓唬的徐忠想不起来了。然后那个小伙子就拿自己的手机打了两三个电话筹钱,小伙子打电话的时候,徐忠让把电话免提打开,徐忠听到小伙子给他爹说,他在外面打假牌让人逮住了,人家要钱赔偿,他爹说没有钱就把电话挂了,之后他还给他的哥哥打了电话,他哥哥也说没钱。徐忠打算没钱就算了,结果这时那个小伙子的手机上有一个电话打了进来,他自己先接了手机,徐忠听着好像是公安打进来的,之后打电话的人让徐忠接电话,徐忠接了电话以后对方说是兴庆区公安分局民警,让徐忠把人赶快送回来,然后徐忠就开车把那个小伙子送到兴庆区公安分局附近,让小伙子下车后打车到兴庆区公安分局,徐忠就开车带着“军军”、“健健”及徐某甲回到清河街徐忠住的春天假日酒店休息了的事实;(八)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5日晚上,徐某甲去清河街兰花花酒店附近的双旺麻将馆打麻将,后麻将馆老板娘就给徐某甲凑了一桌,那桌上坐的其他人徐某甲都不认识,打到凌晨5点左右,徐某甲输了800多元,当时坐在徐某甲下家的一个男的一直在胡牌,因为徐某甲经常打麻将,就感觉有人在里面捣鬼,当时正好徐忠喝完酒来找徐某甲,徐忠问徐某甲啥情况,徐某甲说5块钱的麻将输了800多元,徐忠当时也觉得有问题,然后徐忠先去上了个厕所,回来徐忠就说替徐某甲打,当时麻将馆里烟熏火燎的徐某甲就出了麻将馆在门口站了一会儿,然后徐某甲突然听到里面有吵闹的声音,徐某甲就进去了,刚进去看见有个麻将飞向坐在徐忠下面的那个男的,具体是砸到桌子上弹过去的还是徐忠直接扔过去的徐某甲也不清楚,然后听徐忠说:“怎么我刚上来你就不打了,是不是故意赢了我的钱想走呢”,然后那个男的就说不是,太迟了,他不想打了,徐忠说:“不行,你现在要走就是有问题,你必须要打到6点”。然后和徐忠一起来的那两个小伙子就冲上去把那个男的拳打脚踢了一顿,他们其中一个小伙子抓住那个男的头发,骂道:“日你妈,我们大哥今天心情不爽”,还指着徐忠问那个男的:“那是谁”,那个小伙子喊了一声“大哥”。徐忠在旁边骂了两句,然后说别打了,然后那两个小伙子就停手了,徐忠问那个男的是不是专门来耍手段骗钱的,被打的男的说不是的,然后和徐忠一起的那两个小伙子其中一个就从后面打了那个男的一巴掌,然后徐忠就让和他一起的两个小伙子把那个男的拉到外面停着的一辆车上,徐忠上车就说:“你给我把话说清楚,你说不清楚今天就不会让你好受”,然后那个男的就害怕了,和徐忠一起来的那两个小伙子坐在被打的那个男的两边看着,然后徐忠开着车沿银古路走,具体走哪徐忠没说,然后徐忠问咋处理呢?那个男的说:“那就拿钱处理么”,徐忠问:“你能弄上钱不,能弄多少”,然后那个男的就拿出来一叠钱,不到1000元放在旁边,车走了一段,徐忠问徐某甲车油够不够开,徐某甲说不够,然后徐忠就让两个小伙子拿那个男的拿出来的钱到加油站加了300元。两个小伙子问那个男的有没有带银行卡,卡里面有多少钱,那个男的说卡里没钱,并说:“这个钱不管多少,不够我再给你凑”,车过了滨河大道到了黄河边,其中一个小伙子下车了,他们三个在车上,徐忠带来的那个人就问那个男的:“你打算拿多少钱处理这个事呢?30000元你能接受不?”那个男的说:“我也没有那么多钱,我尽量跟你们凑,多少我都想办法给你们凑。只要你们别打我”,然后他就说他要给家里打电话凑10000元,再从别处借10000元,他在电话里给他爹说他耍赌博借高利贷了,要问他爹要10000元,不给钱对方就不放回去,然后他爹说没钱就把电话挂了,然后又给他哥、姑父打电话要钱,跟他爹说的一样,就把电话挂了,然后我们听他弄不上钱,其中的一个小伙子说后备箱不是有个铁榔头吗,拿出来吓唬他,然后那个小伙子就去准备把铁榔头的头取下来,但是没去掉,然后就放回去,下车去河边找了两根棒子。之后徐某甲看徐忠又接了两个电话,徐某甲在远处没听见,最后往回走的时候听徐忠说有个叫“东子”的将电话打到被打的男子的手机上,“东子”和徐忠认识,“东子”说那个男的是他兄弟的朋友,让徐忠把那个男的放了,刑警队也打电话过来了,说让把人送回去。然后徐忠等人就把那个男的送到快到满春大酒店时放下,徐忠等人便离开了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忠、徐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忠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忠、徐某甲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忠、徐某甲作用均等,不宜划分主从犯。但本院在量刑时根据被告人的具体行为予以考虑。被告人徐忠辩称没有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殴打,经查,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忠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了殴打,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徐忠用麻将打了被害人头部,被害人田某某证实徐忠用麻将打了田某某头部且朝田某某头部打了几拳,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徐忠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了殴打,故被告人徐忠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忠辩称没有强行将被害人田某某拉到车上,而是被害人田某某主动上车,经查,被告人徐某甲证实徐忠让两个小伙子将被害人田某某拉到车上,被害人田某某证实徐忠让两个小伙子把被害人田某某往车上带,两个小伙子就抓住田某某的头发强行拉上了车,故被告人徐忠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忠辩称在黄河边上没有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威胁,也没有殴打,索要30000元只是同被害人田某某开玩笑。经查,被告人徐忠在公安机关供述要让田某某拿出30000元,其间两个小伙子拿了两根木棍及铁榔头对田某某说了几句狠话,被告人徐某甲称在要求拿30000元作为赔偿款后,田某某提出“只要你们别打我,就给你们凑”,且打电话找人借钱,被害人田某某称对方逼着田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要30000元作为赔偿,且其中的一个小伙子拿着木棒准备打田某某,田某某称先别打,正联系钱呢。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在黄河边上徐忠等人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威胁,并索要30000元作为赔偿款的事实。故被告人徐忠提出的以上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徐忠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忠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被害人田某某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二、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 判 长  郭 鹏人民陪审员  马俊军人民陪审员  王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