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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夏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381刑初12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6月2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宣威市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由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6)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宣威市双龙街道鑫怡网络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证实指控事实,并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在宣威市双龙街道鑫怡网络上网,趁旁边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某一部白色步步高手机盗走。2015年12月10日,经宣威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由被害人领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销售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还物品清单,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有无前科证明等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记录相互印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手机已追回由被害人领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夏某某的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柴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