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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成学增与郭东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学增,郭东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058号原告成学增,农民。被告郭东雨,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学增与被告郭冬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学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学增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