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成学增与郭东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学增,郭东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1058号原告成学增,农民。被告郭东雨,农民。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成学增与被告郭冬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静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学增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学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学增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