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志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张志斌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135号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陈立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献铎,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志斌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