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马建友、马国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建友,马国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461号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斐,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友。被告马国献。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建友、马国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余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