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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XX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67号罪犯XX,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子长县瓦窑堡镇齐家湾社区***号,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以(2012)靖刑初字第002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4月1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3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XX减去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执行(罚金全部缴纳),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XX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8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