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2民初326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赵石明、王增宾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326之二号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责人李俊宏,该社主任。住所地临城县东镇村,组织机构代码××。被告赵石明。被告王增宾。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与被告赵石明、王增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镇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雪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