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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行申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万红梅与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及丁发春房屋拆迁行政补偿案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宁行申60号万红梅:你因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大坝镇人民政府、青铜峡市大坝镇新桥村村民委员会以及丁发春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2015)青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宁03行终8号行政裁定,以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一审起诉时未提交与涉案补偿的被拆迁房屋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法院查证的事实亦证明涉案房屋与你没有利害关系。原一、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你再审时提出一审裁定依据违法,未经庭审质证,矛盾的证言当证据来认定事实,事实认定错误的理由。经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你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原裁定采用的证据均系虚假的再审理由。经查,你母亲虽身体有病,但意识清醒,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你没有提供你母亲系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证据,且2015年5月21日你母亲出具书面证明时有其儿子万新民在场见证,2015年8月18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还就你母亲之前所做证明作了询问笔录,当时由其儿子万新忠作为在场人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你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你提出一、二审遗漏重要当事人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的再审理由。经查,青铜峡市国土资源局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并非本案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你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