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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执字第6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余宏武与王德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宏武,王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091号申请执行人余宏武,系苏州高新区狮山吉屋装饰服务部登记经营者。被执行人王德海。申请执行人余宏武与被执行人王德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4)吴江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明确:被告王德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余宏武装修工程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王德海负担,被告王德海应负担的数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因王德海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余宏武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740元,执行费为676元。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王德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余宏武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各银行、苏州市吴江区车辆管理所、苏州市吴江区房产管理处等单位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德海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执行人余宏武确认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执行线索。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余宏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余宏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民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