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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民初字第40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明慧、黄先赞等与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慧,黄先赞,黄世专,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4042号原告张明慧,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黄先赞,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黄世专,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蓉蓉,福建建达(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福鼎市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山前望景园2栋1梯16层。委托代理人张图,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乃疆,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本院认为,原告张明慧、黄先赞、黄世专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慧、黄先赞、黄世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百灵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周 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宇晴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