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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24刑初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6)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显超,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系表兄妹关系。2014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电话交谈中,虚构其朋友林某某在广西省南宁市做绿化工程项目的事实,以投资该项目可分红且还可得1.5%利息诱骗陈某投资,骗取了陈某的信任。同年2月22日,陈某在福建省福清市以转账方式将20万元人民币汇入王某某指定的账户,同年7月14日、8月24日王某某以结息为名,共退还陈某18000元。2014年9月,王某某编造该项目出现事故,拒不还款。综上,王某某共计诈骗陈某182000元人民币,所获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及挥霍。2015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福建省福清市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王某某出具的收条、转账单、中国农业银行明细查询、通话记录、收押登记表、辨认笔录,证人林某某、陈某某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依法强制缴纳。)二、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十八万二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 静代理审判员 孙 凯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