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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季文彬与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继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文彬,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继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季文彬。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城历山路北首103号。法定代表人武广升,经理。被执行人夏继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339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文斌与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继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继瑞76589.00元及利息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户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二、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