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鲁振宇,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杜春荣。被执行人:杜春荣。被执行人:阮才荣。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二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长市金鑫塑业有限公司、杜春荣、阮才荣银行存款450万元或冻结、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