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9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9刑初2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住某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易志,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一通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袁愈鹏担任记录。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梅出庭支持公诉。陈某某及辩��人易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河东市场一门店摆设捕鱼游戏机2台(可供14人操作)、赌博机6台(单人操作)供人赌博,并收取费用。经认定,陈某某开设的电子赌博游戏厅内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台。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易志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辩护提出陈某某无前科,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河东市场一门店内设置2台分别可供8人、6人独立操作的捕鱼赌博游戏机,6台供单人操作的赌博游戏机,��人赌博。2015年11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易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查获的赌博机照片、扣押决定书;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人张某某、马某某、阳某某、杜某某、肖某甲、肖某乙、苏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抓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资料;陈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台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故公诉机关对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所举证据,经陈某某及辩护人易志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应予没收。根据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易志的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20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一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愈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