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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975号原告:林某某,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刘某某,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