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玉与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女,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华智,职务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人王玉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雷重工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玉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撤字第15号民事调解书/(2016)鲁0212执字第30号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贾瑞红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