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夏金华、周福全与刘平锡、谭兴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金华,周福全,刘平锡,谭兴勇,卜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46号申请执行人夏金华。申请执行人周福全。被执行人刘平锡。被执行人谭兴勇。被执行人卜兴祥。申请执行人夏金华、周福全与被执行人刘平锡、谭兴勇、卜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00000元,未执行标的额1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列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10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合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