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09号原告郑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