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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4行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许晨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4行初418号原告许晨,男。委托代理人张晓娟,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由晨超,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峰,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周梓岩。委托代理人童君。原告许晨诉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许晨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晨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霍振宇人民陪审员  孔 勤人民陪审员  郭 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戴 蕾书 记 员  张媛媛-2--3-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