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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刑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崔某甲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刑终89号原公诉机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男,无业。曾因盗窃,于2012年9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依法不执行);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淮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9日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于2015年4月29日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13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2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淮安区看守所。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2016)苏08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崔某甲向被害人崔某乙退出剩余赃款。原审被告人崔某甲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崔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某甲撤回上诉。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2016)苏0803刑初7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时恒支审判员  徐 燕审判员  王琤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广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