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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民初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程少华、郑少平与金善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少华,郑少平,金善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538号之一原告程少华,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郑少平,男,汉族,1967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忠民,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远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金善水,男,汉族,1959年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银龙,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少华、郑少平与被告金善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其委托代理人何远水当庭才向本院提交委托代理材料,且另一委托代理人陈忠民未出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远水系实习律师,其不得以律师名义单独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原告程少华、郑少平负担。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程少华、郑少平负担。审 判 长  魏 平审 判 员  徐华强人民陪审员  叶玲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丹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