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志达与林莲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达,林莲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2328号原告郑志达,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龚晓洪、刘娜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林莲英,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原告郑志达与被告林莲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芳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人民陪审员 洪 心人民陪审员 郑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黄阿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