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