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21民初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3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彭俊岭,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王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颜世深人民陪审员  郜军利人民陪审员  王京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