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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3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西安某某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西安某某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016号原告贺某某被告西安某某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贺某某与西安某某石油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