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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民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西安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西安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潼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西安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建业家园。法定代表人潘爱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超,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树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韩晶晶人民陪审员  房忙忙人民陪审员  王彦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