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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朱尊修与王振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尊修,王振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寿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朱尊修。被执行人王振兴。申请执行人朱尊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5日作出(2010)寿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寿民初字第28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  赵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嘉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