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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7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7民初751号原告:裴某某,女,1979年12月19日生,满族,农民。被告:罗某某,男,1979年9月4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裴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