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484号原告: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夏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士兴,男,汉族,系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被告:邓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迪普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28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014元。审 判 长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李俊毅人民陪审员 王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