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执4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书林、何芳、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华路仕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杨寿、莫丽娟等合同普通执行(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书林,何芳,湖南华路仕教育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莫丽娟,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杨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403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陈书林、何芳、湖南华路仕教育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莫丽娟、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杨寿。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陈书林、何芳、湖南华路仕教育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华路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莫丽娟、深圳华路仕科技有限公司、杨寿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西乡人民法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魏 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