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06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25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雪,聋哑人,无业。以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李伟红,山西得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太原市聋人学校教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雪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婷、任欣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陈雪及其指定辩护人李伟红、手语翻译人杜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陈雪在太原市并州北路864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马某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100元及本人身份证一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雪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被告人陈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雪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指定辩护人李伟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陈雪认罪悔罪态度好。3、赃款已追回。4、被告人陈雪系聋哑人,生活困难。请法庭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陈雪在太原市并州北路864路公交车上,盗窃被害人马某挎包内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3100元及本人身份证一张,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破案后,赃款、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马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5年10月3日10点10分许,马某乘坐864路公交车行至太原市并州路时,车上便衣警察告知马某其钱包被盗,随后警察从女小偷的挎包内拿出被害人的钱包。钱包是粉色长方形的,内有人民币3100元和身份证一张。2、被告人陈雪供述,证实:2015年10月3日10点10分许,被告人陈雪与一名男子乘坐864路公交车。二人站在车的中间,前面有一名女子,该男子故意拥挤前面的女子,陈雪用左手从该女子的挎包内偷出其粉色钱包。随后被警察抓获。钱包是粉色长方形的,经警察当面清单,钱包内有3100元人民币和身份证一张。3、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赃款3100元、赃物钱包一个、身份证一张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被告人陈雪指认其实施盗窃时所背挎包的照片。5、山西省残疾人康复中心听力医学鉴定表,证实:经鉴定,被告人陈雪双耳极重度聋、一级听力残疾、听觉语言障碍。6、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0月3日10点左右,太原市公安局直属第二分局公交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并州北路864路公交车上便衣反扒时,发现被告人陈雪盗窃被害人钱包,当场将其抓获。7、被告人陈雪的户籍证明、照片、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侵犯公民财产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雪系聋哑人,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6月2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至日期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娄永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