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23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徐海涛与张锋、王红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涛,张锋,王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300号之二原告:徐海涛。委托代理人:杨振波,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锋。被告:王红霞。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荣成市华隆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崖西镇龙床村村东厂房车间设备和纸箱半成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处分。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4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止。查封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原告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办理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