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执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寒与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寒,郭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吴寒,男,1982年9月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被执行人郭海华,男,1979年3月5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寒与被执行人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赣0902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2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胜南审 判 员  陈志辉代理审判员  吴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