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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赵忠武与赵信增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忠武,赵信增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524民初384号原告:赵忠武,男。被告:赵信增,男。原告赵忠武诉被告赵信增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晓军独任审理,分别于2016年4月8日、2016年4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忠武、被告赵信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忠武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合作伙伴关系,2012年被告为康华公司放养鸡雏,原告是技术人员,被告负责售药及收药款,被告在收取药款中拿百分之十提成。在2014年8月8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说没钱,遂与原告签定欠款归还保证书一份。2015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均不予偿还,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给付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被告赵信增辩称:2010年被告是给康华公司放鸡雏的,同时约定给盛某某卖鸡药,从中抽取百分之十提成,后来有一个养户差5000元没有给被告,被告就给盛某某打了一个欠条。5000元的欠条是被告给盛某某打的,与原告没有关系。被告没有借钱,只是欠的鸡药款。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给盛某某卖鸡药抽取提成,第二次结款被告给盛某某出具5000元欠条。2010年至2012年,原告与盛某某合伙售鸡药,合作结束后存留相关债权,原告遂与盛某某将相关债权进行分配,盛某某将对被告赵信增的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原告2014年8月8日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与原告签定欠款归还保证书一份。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款归还保证书一份、证人盛某某证言、证人齐某某证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赵信增向盛某某出具5000元欠条,被告与盛某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盛某某享有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后盛某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债权转让时未通知被告赵信增,但是,2014年8月8日被告在原告拟定的欠款归还保证书上签字,即视为被告对该债权转让予以认可,原告赵忠武与被告赵信增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赵信增有还款义务,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日千分之一的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原告请求的日千分之一(年利率:0.001×365=0.365即36.5%)的资金占用费已超过该条规定的年利率24%的标准。因此对于逾期利息本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予以保护。对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欠款归还保证书上约定“如不能按期偿还,自欠款之日起按天数支付千分之二的资金占用费。”且欠款归还保证书上约定欠款日为2012年10月13日,因此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为欠款之日2012年10月13日。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信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忠武欠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及相应利息(计息时间自2012年10月13日起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赵信增负担。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