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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包得中与被申请人甘肃源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包得中,甘肃源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包得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源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4126号401。法定代表人:王道钧(又名王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包得中因与被申请人甘肃源博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州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包得中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剥夺申请人的辩论权利,拖欠劳务费等共计85088元。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未提交剥夺其辩护权的相关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包得中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包得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郭 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自